完成社会改革
根据马列主义关于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政权后,处于原始社会末期阶段的民族在本国先进民族的帮助下,经过一定发展阶段,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理论,党和政府在帮助鄂伦春族大力发展生产和实现定居的同时,也通过走合作化的道路,改变他们旧的生产关系,完成了社会革命。
解放以前,鄂伦春族在社会经济形态方面还保持有比较浓厚的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在他们的生产关系中,作为生产资料的马匹,各户占有已很悬殊,但用马匹剥削尚不明显;在劳动组织方面,是以“安嘎”为单位集体劳动;再分配方面,是在“安嘎”中按猎手平均分配。这种生产关系看起来基本是平等的,但是,它已经蕴含着一些不平等因素,阻碍着生产积极性的发挥,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如马匹多,狩猎技术高的人,已不愿在“安嘎”中集体狩猎,而长年自己单干,以便猎取的野兽能够全部归己。即使参加“安嘎”集体狩猎的人,不管猎到野兽与否,都是平均分配猎品,这也阻碍着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这种“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生产关系同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生产关系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根据这种实际情况,没有在鄂伦春地区进行系统的民主改革,而是按照鄂伦春族过去集体狩猎的习惯,通过走合作化的道路,即在初级社和高级社中,实行猎马折价入社,社员按劳分配。猎取到贵重猎物的社员还可以适当提成。实行按劳分配后,调动了狩猎技术高的猎手的积极性。对在集体狩猎中不积极的,也是一种鞭策。
初、高级社建立后,社有社主任,队有队长,组有组长,加强了对生产的领导。在主要狩猎季节有计划地进行狩猎,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同时,社里除猎业生产队外,还有农、副业生产队,每个社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情况,参加不同的生产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不论参加哪个生产队,都是实行“按劳分配”,取得合理的报酬,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由于改变了旧的生产关系,在马匹等主要财产上实行共有,在各项劳动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样就完成了必要的社会改革,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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