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族实现区域自治
居住在鄂伦春自治旗旗境内的鄂伦春族,他们是同时是从黑龙江北岸迁徙来的,同时在大兴安岭地区游猎,早就形成了一个整体。但是,解放以前,日伪政权却把他们隶属于巴彦旗、莫力达瓦旗和索伦旗管辖,对他们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不断挑起这三部分人的矛盾。解放以后,他们提高了认识,加强了民族内部的团结,因此要求统一起来,建立鄂伦春旗。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非常重视鄂伦春人民的这一要求,责成呼纳盟公署于1951年1月20日在海拉尔召开有鄂伦春族各方面代表参加的会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一致同意成立鄂伦春旗,将分别隶属于巴彦旗、莫力达瓦旗和喜桂图旗管辖的三个努图克划归鄂伦春旗管辖,使世世代代游猎于大兴安岭的鄂伦春族人民实现统一。同年4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鄂伦春旗。7月15日呼纳盟人民政府召开第二次鄂伦春族代表会议,会上成立了庆祝鄂伦春旗人民政府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会后积极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同年11月31日(农历十月初一)在小二沟召开庆祝鄂伦春旗成立大会,正式宣告鄂伦春旗诞生。鄂伦春旗成立不久,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5月31日批准,把鄂伦春旗成立的日子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日子一致起来,由农历十月初一改为公历10月1日。为实现鄂伦春族要求自治的愿望,把“鄂伦春旗”改为“鄂伦春自治旗”。
鄂伦春族自从抗日战争时期接触东北抗日联军以后,逐渐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才能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鄂伦春自治旗成立后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个真理。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践中,自治旗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自治旗的面貌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当家作主人的鄂伦春人民,提高了主人翁责任感,为保护和开发大兴安岭的森林资源,对边疆地区的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培养本民族干部,是搞好自治旗各项工作的关键。为了尽快地培养出青年一代有文化、有觉悟的鄂伦春族干部,从解放之初就在纳文慕仁盟所在地扎兰屯的中学设立了“鄂伦春青年班”,以后党和政府又举办了各种形式的训练班来培养在职的鄂伦春族干部。从1956年起鄂伦春族就有了自己的大学生。现在鄂伦春旗旗委书记、旗长及旗直属单位的很多负责人都是由有专业知识的鄂伦春族干部担任。他们团结全旗各族干部为自治旗的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为此献出了生命。
自治旗成立以来,逐渐消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的残余,兄弟民族之间的在团结的基础上不断地得到加强,一个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已经形成,他们同心协力,互帮互助,为自治旗各项建设事业贡献力量。现在,鄂伦春人民不仅在本旗管理着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还作为56个民族平等的一员,参与国家大事。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都有鄂伦春族代表;在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中,也都有鄂伦春族委员。这充分体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当家作主的权利。
自治旗建立的50年,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取得成功的50年。在过去的50年中,旗委和旗政府,采取一系列符合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政策,发展鄂伦春族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和全旗各项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过去的50年中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遭到破坏,不少鄂伦春族和其他各族干部和群众被打成“走资派”、“新内人党”、“叛国分子”和“特务”等,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民族工作。粉碎“四人帮”以后,平反了冤、假、错案,从此党的民族政策重新得到贯彻落实,鄂伦春自治旗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重新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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